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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南省眼科联盟、河南省眼科人工智能联盟成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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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南省眼科联盟、河南省眼科人工智能联盟成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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郑州市公安局金水(jīnshuǐ)分局人民(rénmín)路派出所的民警来到辖区小学宣传民法典。刘书亭 摄 许昌市司法局、市律协组织律师深入企业开展民法典普法活动,并就(jiù)企业关心的合同(hétóng)签订等问题答疑。朱新宇 摄 在许昌市胖东来(dōnglái)时代广场(shídàiguǎngchǎng),许多顾客在挑选、购买玉石珠宝。吕超峰 吕科 摄 温县人民法院干警走进焦作市巨航(jùháng)特种设备有限公司开展“送法进企业 普法(pǔfǎ)零距离”民法典宣传活动。张世伟 摄 要高度重视法治和诚信建设,发挥好(hǎo)法治对社会(shèhuì)治理的(de)规范和保障作用,加强诚实守信的价值引导,提高政府诚信、企业诚信、社会诚信水平。 □本报记者 周晓荷 王绿扬(wánglǜyáng) 诚招天下客(kè),誉从信中来。 当诚信经营的企业遭遇网络“黑嘴”肆意抹黑、当苦心培育(péiyù)的品牌陷入“恶意蹭名”侵权泥潭、当全力践诺的厂商碰到不可抗力突然冲击……法律如何为(wèi)市场主体破障清淤、守住公平底线(dǐxiàn)? 作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基本法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(zhōnghuárénmíngònghéguó)民法典》将诚信原则(yuánzé)作为基本原则之一,以法治(fǎzhì)之力为经营者筑牢发展底气。时值第五个“民法典宣传月”,本报邀业内人士拆析(chāixī)典型案例,解码(jiěmǎ)民法典这部“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”是怎样以法治方程优化市场环境、护航企业发展的。 不容键盘侠(xiá)“按键伤企” “平均毛利率不超过20%”“目前在售和田玉商品(shāngpǐn)均按规定明码标价”“被随机抽查的(de)在售13件和田玉商品进货手续齐全(qíquán),进货台账完备,鉴定机构具有合法资质,鉴定证书有效”……随着许昌市市场(shìchǎng)监督管理局魏都区分局的检查结果发布,知名企业胖东来再获网友支持,不少人(rén)将之视为对网络“黑嘴”的隔空回应,拍手称快。 不久前(bùjiǔqián),胖东来被一个名叫柴怼怼的玉石博主推上舆论漩涡。该博主质疑胖东来以(yǐ)低成本从玉石产品中获取暴利,几百块的东西卖几千几万。对此,胖东来回应称,这些虚假和(hé)未经证实的事实指控(zhǐkòng),涉嫌诽谤和不正当竞争。 孰是(shì)孰非,法律自有公断。在北京观韬中茂(郑州)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好丽看来,不论结果如何,该案都是企业用法律武器抵制(dǐzhì)“按键(ànjiàn)伤企”行为、维护自身权益的典型案件,值得关注和深思。 健康发展的(de)企业离不开“啄木鸟”,但在自媒体(méitǐ)高速发展的时代,部分博主通过捏造信息博取流量(liúliàng),甚至形成“黑公关”产业链,涉及主体多、利益链条长、取证举报繁琐。 网络(wǎngluò)不是法外之地,面对网络谣言,民法典是企业维权的坚实靠山。 “企业法人是(shì)民法典保障(bǎozhàng)的民事主体,根据民法典规定,其依法享有名誉权。”杨好丽介绍,如果网络谣言直接导致企业法人社会评价降低,其行为就构成了对名誉权的损害,应当(yīngdāng)承担停止(tíngzhǐ)侵害、消除影响、恢复名誉、赔礼道歉、赔偿损失等责任;在特定条件下,企业还有权依法向(xiàng)人民法院申请,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。 法律不容“按键伤企(shāngqǐ)”。被谣言中伤的武陟县两家公司,坚定地将造谣者(zhě)送上被告席。 2023年6月(yuè)11日15时12分,被告刘某因车辆纠纷,在网络平台发布短视频(shìpín),称武陟县两家公司为(wèi)“违法犯罪的黑(hēi)心公司”,并在此后多次发布相关视频,称上述公司“干的都是见不得人的事”“黑心公司,黑挂靠”等。 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发布的视频内容缺乏证据支撑,均系主观认定,其行为既是对原告公司(gōngsī)名誉权的侵犯,也与我国社会主义(shèhuìzhǔyì)核心(héxīn)价值观中文明、和谐、诚信的理念相(xiāng)违背。依据民法典相关条款,被告需发布视频,帮助原告公司恢复名誉、消除影响。 “公民有言论自由,但(dàn)在网络中发布涉及企业的信息、言论应遵守道德和法律底线,遵循‘事实+理性(lǐxìng)’原则(yuánzé),避免以情绪化言论替代合法维权。”武陟县(wǔzhìxiàn)人民法院城东法庭法官王正超提醒,如果罔顾事实,不分青红皂白做“键盘侠”,甚至为泄一时之愤,逞口舌(kǒushé)之快,侵害他人名誉权,势必(shìbì)要付出代价。对诚信企业的保护,也是在全社会弘扬诚信价值观。 为(wèi)“合同危机”设置缓冲带 信守合同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准则,但(dàn)在(zài)瞬息万变的市场环境中,企业经营往往会遇到难以预见的情况。究竟是继续死守合同还是适当(shìdàng)调整变更,民法典合同编提供了维护公平公正的法律规则。 2012年,余某(mǒu)购买商铺后与商丘某公司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商铺合同,约定由该公司代为经营15年,年租金29万元。多年后,因周边(zhōubiān)居民区拆迁等(děng)原因,商铺所在商场因客流量锐减而关闭,导致商丘某公司自2023年起拖欠租金,该公司在与余某协商未果的情况下,起诉至商丘市(shāngqiūshì)中级(zhōngjí)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合同。法院认为(rènwéi),由于客观环境发生重大变化(biànhuà),继续履行合同对该公司显失公平,故判决解除合同,但该公司需向余某支付违约金11.69万元。 “这是一起适用‘情势(qíngshì)变更’规则的典型案例,民法典首次以立法形式(xíngshì)对情势变更作出规定。”河南大学法学院教授、省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徐英军(yīngjūn)介绍。 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(hòu),合同的(de)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(dāngshìrén)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、不属于商业风险(fēngxiǎn)的重大变化,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,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(xiéshāng);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,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。 多位业内人士表示(biǎoshì),民法典这一规则给(gěi)众多企业面临(miànlín)的(de)“合同(hétóng)危机”设置了缓冲带,目的就在于维护合同履行效果的公平。“除情势变更规则外,民法典中还设置了允许违约方在特定情形下请求终止合同的规则、赋予预约合同约束力规则等,都是秉持着诚信、公平原则解决交易纠纷,能够帮助企业最大程度降低损失。”徐英军补充介绍。 在民法典公平交易精神的引导下(xià),有效保护各类市场主体权益贯穿于司法机关处理涉企纠纷的全过程。譬如,资金问题(wèntí)往往是(shì)影响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,由于供应链环环相扣,许多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可能陷入“连环债”的泥潭。日前,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的一起案件中,通过将(jiāng)第三方引入调解程序,帮助企业巧解难题(nántí)。 甲公司拖欠乙(yǐ)公司175万元货款,乙公司起诉(qǐsù)至法院。审理中,法官发现(fāxiàn)乙公司的这笔债权中,有171万元已被某基层法院执行局(zhíxíngjú)冻结。原来,两年(liǎngnián)前,乙公司拖欠丙公司货款,双方对簿公堂,法院判决乙公司偿还丙公司171万元,判决生效后,丙公司向法院申请了(le)强制执行。法院经查发现,乙公司享有对甲公司的债权,为维护丙公司合法权益,便对这部分债权采取了冻结措施。 “甲、乙、丙3家公司(gōngsī)之间存在连环债务关系,如果(rúguǒ)仅就甲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调解或判决,无法解决整个债务链问题,难以(nányǐ)公平保障各方的权益,不能(bùnéng)有效体现民法典平等保护市场主体权益的原则。”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清算与破产(pòchǎn)审判庭庭长申宇航告诉记者,为破解债务链困局,法院主动将丙公司引入调解程序,通过“一揽子”调解方案促使三方自愿达成和(hé)解,甲公司分期支付给乙公司和丙公司相应金额,有效减少(jiǎnshǎo)企业诉讼负累,尽可能(jìnkěnéng)一次性化解矛盾纠纷,实现了“案结事了、事心双解”。 从“茶颜(cháyán)悦色”与“茶颜观色”之争,到“五粮液”起诉“九粮液”,再到“小米”遭遇“小米零度”,近年来,知名品牌被傍名牌、蹭(cèng)流量的案例(ànlì)层出不穷。 今年4月,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(yīpī)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(diǎnxíng)案例,其中一起涉及我省知名品牌“UU跑腿”的案件格外引人关注。 郑州某信息技术(xìnxījìshù)公司(“UU跑腿”商标权利人)自2015年起经营同城快递(kuàidì)业务,几年(jǐnián)后,西安某家政服务公司在(zài)多个网络平台使用“悠悠跑腿”“忧忧跑腿”标识开展快递等业务。2020年,郑州某信息技术公司以侵犯(qīnfàn)商标权为由向法院起诉,法院判决西安某家政服务公司停止侵权,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。 判决生效后,西安某家政服务公司实际控制人胡某不仅没有停止侵权(qīnquán),反而注册多家关联公司,在网络平台持续实施侵权行为。2023年,郑州某信息技术(xìnxījìshù)公司再次(zàicì)起诉,要求相关公司及胡某停止侵权,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,一审判决被告(bèigào)赔偿原告(yuángào)20万元,双方均提起上诉。 “民法典将知识产权列为民事主体享有的(de)专有(zhuānyǒu)权利,确立了知识产权的法定属性(shǔxìng),为后续侵权救济提供了基础依据。本案中,郑州某信息技术公司对其注册的‘UU跑腿’商标及相关标识(biāozhì)享有专有的知识产权,受到民法典的保护。”负责(fùzé)审理该案的省高院知识产权庭三级高级法官孙明以案说法。 孙明介绍,二审中(zhōng),法院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,认定胡某等不正当竞争行为(xíngwéi)成立,但一审确定的赔偿(péicháng)金额过低。胡某在2020年判决生效后(hòu)继续侵权,且(qiě)时间长达数年,主观恶意明显、侵权情节严重,因此二审改判被告赔偿原告150万元。“通过显著提高赔偿力度,向社会传递出人民法院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、推动(tuīdòng)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坚定决心。” 当前,品牌越来越值钱,“知产”成为企业最重要(zhòngyào)的“资产”,民法典(mínfǎdiǎn)为企业创新撑腰。 河南中砥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建华告诉记者,生活中常见的企业(qǐyè)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包括商标侵权、不正当竞争、侵犯商业秘密、著作权侵权、专利侵权等。如果企业图(tú)一时之便(biàn)而擅自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(jìnsì)的标识、通过虚假宣传或搭便车误导消费者、未经许可(wèijīngxǔkě)使用他人专利、非法获得他人客户名单等,都可能触犯(chùfàn)法律,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。 科技创新(chuàngxīn)越靠近前沿(qiányán),风险和不确定性就越高,加之创新研发投入高、周期长,若创新成果被恶意盗用,将(jiāng)严重侵害企业合法权益。“为了让创新者无忧创新,民法典针对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的情形,允许法院判决惩罚性赔偿,让真创新受到真保护(bǎohù)。”吴建华说(shuō)。 如今,民法典已不仅是纸上的条文,更成为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(fāzhǎn)的底气与铠甲——让守法者无畏前行,让侵权者寸步难行(cùnbùnánxíng)。 与法同行(tóngháng) “典”亮美好 □本报记者(běnbàojìzhě) 周晓荷 王绿扬 今年5月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(zhōnghuárénmíngònghéguó)民法典(diǎn)》施行以来的第五个“民法典宣传月”。连日来,按照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部署,我省民法典宣传活动全面铺开。通过形式多样的普法活动,民法典真正走到了群众身边、走进(zǒujìn)了群众心里,“典”亮了美好生活(měihǎoshēnghuó)。 文化搭台,法治唱戏。在(zài)长葛市增福镇增福社区,“送戏下乡(xiàxiāng)”文化惠民活动(huódòng)(huódòng)举行。长葛市司法局联合市总工会,组织律师、法律援助工作者和司法所工作人员来到活动现场,向前来看戏的群众普及民法典(mínfǎdiǎn)相关知识;法律顾问现场答疑,就婚姻家庭、财产继承、邻里纠纷等群众关切,结合(jiéhé)民法典条文一对一作答。法治庙会、法治夜市……这样的活动受到群众欢迎。 精准普法(pǔfǎ),入脑入心(rùxīn)。在滑县,从校园课堂到田间地头,从甜瓜(tiánguā)飘香的特色节庆现场到机器轰鸣的企业车间,县法院干警们为不同群体精准端上“法治大餐”,推动民法典精神落地生根;安阳市文峰区司法局南关司法所开展“送法进市场”专题宣传活动,向商贩普及如何用法治思维解决常见的买卖(mǎimài)合同纠纷(jiūfēn)、产品质量(chǎnpǐnzhìliàng)纠纷,引导其增强守法意识和维权意识。 线上线下,同步发力。2025年“全国网络(wǎngluò)普法行·河南站”活动启幕,宣传民法典精髓要义。我省各地司法行政系统纷纷在微信号(xìnhào)开辟相关专题专栏,通过微短剧等形式(xíngshì),用群众听得懂的(de)语言宣传民法典条文。 从社区“法治游园”到乡村“民法典(mínfǎdiǎn)长廊”,从企业“法治体检”到云端“以案释法”,民法典正以温暖而有力(yǒulì)的法治力量,守护着群众的美好生活(měihǎoshēnghuó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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